(2013)兴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唐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xx、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部分利息,只要收回本息167万元,该案就作结案处理,现通过拍卖王xx、唐xx的财产,已还清1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1)兴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