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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朱文萍与涂金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朱某。被告涂某。原告朱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小年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生一女涂惠娴,现年20岁。婚后,我发现我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心胸狭隘,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或者无端怀疑与我吵闹,特别是近几年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涂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自今年正月开始,一直在说要离婚,我不知原告意思,我也未曾打骂原告,尤其是小孩到西安上大学,原告不许我和他一道前往送小孩上学,我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生一女涂惠娴,现年20岁,现在陕西宝鸡读大一。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被告承诺不再发生以往纠纷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20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由于被告采取“说教式”等简单的方式与原告沟通,且过于“唠叨”致原告生厌,以致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类矛盾并未能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该说,被告“唠叨”“说教式”的沟通方式是引起夫妻之间矛盾的症结所在,希望被告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多采用原告易接受的方式与原告交流,以改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涂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08020909000104857)。审判员  徐小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