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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延晓与被告许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晓,许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82号原告延晓。委托代理人孙孝礼,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晓诉被告许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院,由原告延晓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