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延晓与被告许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晓,许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82号原告延晓。委托代理人孙孝礼,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晓诉被告许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院,由原告延晓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