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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蔡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代林平、谭国兵、谭俊滔、吴福东、万红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蔡甸支行,谭俊滔,吴福东,代林平,谭国兵,万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蔡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幺堤路27号。法定代表人程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俊滔。被执行人吴福东。被执行人代林平。被执行人谭国兵。被执行人万红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林平、谭国兵、谭俊滔、吴福东、万红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林平、谭国兵、谭俊滔、吴福东、万红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蔡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