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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渠艳芳与白传波、王绍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艳芳,白传波,王绍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渠艳芳,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传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荣,个体工商户。原告渠艳芳诉被告白传波、王绍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先由代理审判员魏毓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5月7日和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应、李辉,被告白传波的委托代理人张保朝、被告王绍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渠艳芳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通过第二被告王绍荣开办的满意介绍所得知丰县中阳大道北中阳商城小区SZ2-1A-1-102号房屋对外出售,在与第一被告白传波见面洽谈后确定了房屋价格,并在不识字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当日交付给第二被告购房金10000元,元旦后又交给第一被告购房款50000元。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期间得知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史某,房屋产权人不是第一被告白传波,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全部返还已交付被告的购房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但是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返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白传波辩称:原告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归属及状况已充分了解,本人已将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转交给房屋所有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应返还6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绍荣辩称:我是中间人,同意白传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渠艳芳于2012年12月通过被告王绍荣开办的满意介绍所得知丰县中阳大道北中阳商城小区SZ2-1A-1-102号房屋对外出售。2013年1月18日,白传波(甲方)与渠艳芳(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第二页中记载“因房主史某委托白传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所以无论有任何事情发生一切由白传波负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给白传波定金50000元,交给王绍荣现金10000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史某。2012年6月26日,史某向白传波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委托书,本人史某(身份证号码:××,在丰县有一处房子(中阳大道北中阳商城小区SZ2-1,A-1-102),现全权委托给白传波(身份证号码:××)买卖。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签字:史某,被委托人签字:白传波,委托日期:2012年6月26号”。2013年3月6日,史某及其配偶白富东与王绍荣就房屋买卖及过户事项在江苏省丰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内容为“委托人白富东与史某系夫妻,委托人白富东与史某共同享有坐落于丰县中阳大道北中阳商城小区SZ2-1A-1-102室…房产一套,现已出售,委托人因不能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现全权委托王绍荣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的…过户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收条两份,被告白传波提供的涉案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人史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被告应否返还60000元购房款。本院认为:白传波虽非本案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但在2013年1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第二页上明确记载了涉案房屋的房主为史某,且2012年6月26日史某已就房屋买卖授权给本案被告白传波。在庭审中,史某作为证人到庭应诉,亦明确表示其委托本案被告白传波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并协助办理过户。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不存在履行障碍。原告辩称其不识字,该房屋买卖是在其不知道合同书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主张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买卖房产如此重大的商品交易行为,作为一个理性的买受人,不可能在不识字的情况下贸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该主张明显与事实情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亦不具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享有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渠艳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渠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从新审 判 员  魏 毓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