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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守准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准,郁家英,李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准。被执行人郁家英。被执行人李圣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守准与被执行人郁家英、李圣波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