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守准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准,郁家英,李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准。被执行人郁家英。被执行人李圣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守准与被执行人郁家英、李圣波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