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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蒲文杰与蒲元树、唐新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文杰,蒲元树,唐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9-1号申请执行人:蒲文杰,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蒲元树,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唐新红,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蒲文杰与被执行人蒲元树、唐新红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昌调字第04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蒲元树、唐新红应协助蒲文杰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莲南村11栋3单元1层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被执行人蒲元树、唐新红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蒲文杰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元树、唐新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莲南村11栋3单元1层2室【房产证号:武铁房权证成字第××号】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蒲文杰的名下;申请执行人蒲文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