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2719、3489、3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静潇、周尔敏等与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潇,周尔敏,吕文福,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719、3489、3508号申请执行人:高静潇,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2。申请执行人:周尔敏,女,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2527。申请执行人:吕文福,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0437。被执行人: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曦。本院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7、1854号民事判决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2012)珠香法执字第94号案中应收取的执行款人民币20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