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崇希与阙碎莲、王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希,阙碎莲,王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赵崇希。委托代理人:项国有。被告:阙碎莲。被告:王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希诉被告阙碎莲、王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崇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3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合计4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