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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耿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耿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