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耿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耿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