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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鑫与陈强、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王鑫,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东营市。被告陈强,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利津县。被告杨保,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利津县被告袁崇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被告殷京波,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利津县。被告陈杰,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袁崇华的工资进行冻结,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东开民初字第81-2号裁定冻结被告袁崇华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利津县分公司的工资200000元。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2013年10月8日,原告王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袁崇华工资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崇华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利津县分公司的工资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