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毛绵逵与刘凤霞、刘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绵逵,刘凤霞,刘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辖初字第26号原告毛绵逵,男,1982年5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贾江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霞,女,1989年6月10日生。第三人刘钱。本院受理原告毛绵逵与被告刘凤霞、第三人刘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凤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作、生活皆不在本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凤霞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但依据其提供的南京市雨花台西善桥街道油坊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证明、租房协议及本院对房屋出租人刘万虎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证实刘凤霞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91号二单元602室,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刘凤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凤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