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南宏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宏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济南宏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念华、付延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宏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宏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6元,减半收取49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