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8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第81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艳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