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余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