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09号原告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朋友劝说,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佘某。审判员  易桂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