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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少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苏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伊新。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