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少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苏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伊新。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