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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缪丽与王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丽,王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992号原告缪丽。委托代理人徐宏建。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丽与被告王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丽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缪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