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城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望爱诉被告吴岳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望爱,吴岳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19号原告周望爱,男,身份证号××,汉族,住××。被告吴岳衡,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望爱诉被告吴岳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望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望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望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