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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吴麦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吴麦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责人丁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金顺,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吴麦希,男,1970年9月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吴麦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麦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对被告吴麦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