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潘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民初字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车辆,查封期间由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办理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朝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