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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潘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民初字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车辆,查封期间由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办理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朝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