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艳宾与宋振文、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宾,宋振文,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朱艳宾。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振文。被告胡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宾与被告宋振文、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艳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宾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邴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