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XX与辽宁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辽宁XX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4日以(2012)昌立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昌图镇X街中街委西厢房,面积45平方米(房照号:昌东房字第X**号)、东厢房,面积161平方米(房照号:昌东房字第X**号)及无照房屋,面积239.12平方米和942.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辽宁XX**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昌图镇X街中街委西厢房,面积45平方米(房照号:昌东房字第X**号)、东厢房,面积161平方米(房照号:昌东房字第X**号)及无照房屋,面积239.12平方米和942.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