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祥红与曹学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红,王迎剑,曹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号申请人:孟祥红,农民。申请人:王迎剑,学生。被执行人:曹学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二申请人人民币388961.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072元,合计39103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款89000元,尚欠30203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曹学军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的房屋所有权。二���将被执行人曹学军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的房屋(迁安市房权证字第xxxxxxxxxx-**号)作价302033.45元抵偿给孟祥红、王迎剑所有。三、申请执行人孟祥红、王迎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军审判员 景 宽审判员 谌永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