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景×诉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景×,男,1938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马×,女,1945年2月25日出生。原告景×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诉称:我与马×于1975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我是初婚,马×是再婚。我们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们结婚后,有一段时间生活的很好,我也觉得我很幸福。我们第一次发生矛盾是在1989年的9月份的一天晚上,马×骂我绝后,我当时觉得很不痛快,后来我们又和好了,但此后一直到2004年她一共骂了我27次绝后,还经常把她有闺女有儿子挂在嘴边,这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们从1995年11月开始分居,2009年搬到门头沟区剧场东街后我们至今一直分屋居住,平时也不怎么说话。我与马×早就已经没有了感情,她平时的言行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故我起诉要求:1、判令我与马×离婚;2、即将交付的一套8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归马×所有;3、即将交付的一套4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存款3000元归我所有,3万元的债权也由我享有。被告马×辩称:我们从1995年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在一起生活,是因为他当时要给孩子看房子。2009年我们搬到门头沟区剧场东街后,我们虽然是分屋居住,但是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我们平时在家里也交流,还在一起吃饭,只是有的时候我们吵架,我说话有点不好听,但是我以后可以避免。我们在一起生活这么多年,有很深的感情,现在年纪大了,也需要彼此照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景×与马×于1975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景×系初婚,马×系再婚。自2009年起,景×与马×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剧场东街共同生活,但在各自房间内居住。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马×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和景×还有感情。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景×、马×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结婚已三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但马×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表示对景×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年事已高,应老有所伴,相互照顾,共同安度晚年,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景×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