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运兰、耿玉修、耿志修、耿丽丽与被上诉人魏继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运兰,耿玉修,耿丽丽,耿志修,魏继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运兰。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修。系郭运兰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丽丽。系郭运兰儿。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志修。系郭运兰次子。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继尧。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运兰、耿玉修、耿志修、耿丽丽因与被上诉人魏继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玉修及郭运兰、耿玉修、耿志修、耿丽丽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霍双林,被上诉人魏继尧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给四上诉人郭运兰、耿玉修、耿志修、耿丽丽。审 判 长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