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冯廷池与买东海、董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廷池,买东海,董进财,姬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冯廷池,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买东海,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董进财,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姬国际,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廷池诉被告买东海、董进财、姬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廷池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