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惠某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5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惠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行智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