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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惠某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5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惠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行智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