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陆勤与朱永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勤,朱永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陆勤,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彩,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勤诉被告朱永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勤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了彼此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勤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彩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陆勤负担。审判员 陆金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