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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朱应元、王登容、朱文刚、崔道琼、朱文杰、朱飞、朱佳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朱应元,王登容,朱文刚,崔道琼,朱文杰,朱飞,朱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国勇,男,铜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应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登容,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文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崔道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文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飞,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佳,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文刚,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崔道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应元、王登容、朱文刚、崔道琼、朱文杰、朱飞、朱佳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郭辉刚审 判 员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