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六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六民初字第77号原告丁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人民陪审员 洪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臧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