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群山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群山,西安群山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枭雄,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房公司)因与胡群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37元,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为1368.5元,由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