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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其红与吕广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邹其红,市民。被告吕广东,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其红诉被告吕广东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其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广东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其红诉称,张崇太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8月4日向我借款5万元,由被告吕广东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广东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张崇太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邹其红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邹其红现金伍万元整”,被告吕广东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现原告邹其红因索要借款未果,现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吕广东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邹其红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吕广东的应得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期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被告吕广东为张崇太向原告邹其红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吕广东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吕广东代为张崇太向原告邹其红偿还借款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吕广东负担(原告已预交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