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郭成芝与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成芝,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成芝,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海,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郭成芝因与被申请人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成芝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提交的迁汛办(2009)9号文件《关于限期清除旧城乡旧城村郭成芝滦河河段行洪区内树障的紧急通知》系伪造,不是水务局出具的正式公文,不具有合法性。2.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郭成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申请人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申请人要求答辩人退还截留的9.6万元土地租赁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成芝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迁西县旧城乡旧城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迁汛办(2009)9号文件《关于限期清除旧城乡旧城村郭成芝滦河河段行洪区内树障的紧急通知》系伪造。原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综上,郭成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成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