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52号申请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持平,董事长。申请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40004120058335、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零伍月壹拾陆日、出票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贰年零陆月壹拾伍日、付款行华夏银行济南分行市中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卫审判��员苏乐风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