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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法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红与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法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高文��。刘红诉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刘红拥有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所有权;二、限高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刘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75元,由高文华负担。因被执行人高文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刘红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过户至刘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