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润宏白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宏,白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郭润宏,男,个体驾驶员。被执行人白栓成,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郭润宏与被执行人白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乌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润宏于2012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1月2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润宏与被执行人白栓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栓成通过以物抵债、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郭润宏欠款20292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