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迁安市金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金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迁安市金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曹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肖中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安民保字第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00万元的查封。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史建新审判员 李力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