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翁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宇,翁永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刘震宇,男,汉族。被告翁永英,女,汉族。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位于布吉街道上水径某花园1栋505房屋在重新装修时,因未严格按照装修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楼下原告405房屋严重漏水,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均拒之不理。据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房屋原状;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了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未参加庭审,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花园1栋405房业主,被告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花园505房业主。因被告在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对某花园505房进行装修时未做好防水工程,导致其洗手间漏水,致使原告某花园405房卫生间、厨房的天花板、墙面多处长霉、掉渣,已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经原告和物业管理处的多次沟通,被告仍未对其装修进行整改。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因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原告装修受损,被告应为原告修复受损的装修”。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被告作为同一小区的业主,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被告在自己所有的涉案房产进行装修时,未做好防水工程,导致洗手间漏水,使得原告所有的楼下房产装修受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要求被告为原告修复受损的装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永英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花园505房的装修进行整改,停止因漏水而导致的对原告刘震宇房屋的侵害。二、被告翁永英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刘震宇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花园405号房屋因某花园505号房屋漏水而受损的装修。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汇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