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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诉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周某甲,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工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原告:周某乙,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周某甲父亲。原告:黄某某,女,45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周某甲母亲。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被告:韩某乙,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韩某甲父亲。被告:杨某某,女,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