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高拉录与陈佰科车款拖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拉录,陈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02号申请人高拉录,男,生于1956年12月7日,汉族,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陈佰科,男,生于1958年2月8日,汉族,岐山县人。申请人高拉录与被执行人陈佰科车款拖欠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1999)岐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199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72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陈佰科现已自觉履行,案款23724.65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9)岐经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