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何井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47号申请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农长,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甲之祖父。申请人李某甲请求宣告何井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诉称,申请人与何井华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李海生与何井华于2002年9月25日结婚,2002年11月2日生李某甲。2005年4月14日李海生死亡,李海生死亡不久,何井华于2006年4月14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何井华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甲与何井华是母女关系,2002年11月2日生李某甲。何井华,女,汉族,1981年11月08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边村桐梓坪三组,最后居住地为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边村3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11081405。申请人之父李海生与何井华于2002年9月25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边村3组。2005年4月14日李海生死亡,李海生死亡不久,何井华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桂阳县荷叶镇人民政府、荷叶镇水边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何井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井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甲之祖母李农长自愿作为失踪人何井华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何井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甲作为何井华的女儿,申请何井华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甲之祖母李农长自愿作为失踪人何井华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井华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农长为失踪人何井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