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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豪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高海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县豪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高海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917号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燕波。被告绍兴县豪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高海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豪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忠利、高海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平平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