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广录与马海佻房屋迁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录,马海佻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马广录,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马海佻,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录与被告马海佻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录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录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广录负担。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