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侯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