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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侯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