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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卓虎与汤建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虎,汤建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卓虎,男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芳,女委托代理人殷绍怀原告卓虎与被告汤建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亮,被告汤建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绍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结婚,2011年4月1日登记离婚,2012年2月29日,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持原告邮政银行的存折和银行卡将钱归还到原告存折上,从此双方财产分割清楚,再无任何纠纷。2012年5月14日,原告存钱到存折上,发现存折上显示于2012年3月13日、4月28日两次跨取共20000元,当时原告认为是被告汤建芳所为,给被告打了三次电话,被告每次都说:“我把存折和卡都给你了,我们两清了,我不会去取你的钱。”无奈原告只得向琼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从取款当日的摄像资料查到取款人是被告。经沅江市检察院建议,2013年沅江市公安局撤销了该盗窃案。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钱款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汤建芳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汤建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2012年5月14日9时许,原告向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报案,称其邮政储蓄存折里面被人取走两万元现金,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立案进行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本案被告汤建芳,2013年2月26日14时犯罪嫌疑人汤建芳来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汤建芳对取走卓虎邮政存折内两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3月4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公安局作出沅检刑建(2013)01号检察建议书,你局于2013年3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汤建芳侵占一案,经审查,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27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建议你局撤回案件,并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同年3月18日沅江市公安局作出沅公刑撤字(2012)013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我局办理的卓虎存款被盗案,因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根据沅检刑建(2013)01号检察建议书与沅公刑撤字(2012)013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卓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卓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汪学军审判员  吴 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