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蛟河市。上诉人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崔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卢亚城审判员 付 广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