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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蛟河市。上诉人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崔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卢亚城审判员  付 广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