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傅美仙、骆华东与傅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美仙,骆华东,傅志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547号原告:傅美仙。原告:骆华东。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傅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美仙、骆华东诉被告傅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美仙、骆华东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美仙、骆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美仙、骆华东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