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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檀某甲与檀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檀某甲,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某乙,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吴润年,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檀某甲诉被告檀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檀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等来、被告檀某乙委托代理人吴润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檀某甲诉称:一九九一年农历腊月十七日,我与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婚嫁至我家居住��活。我与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婚后经常吵嘴、打架,经常发生矛盾。1992年3月13日,长女檀春兰出生,现已成年。1997年11月29日,次女檀冬兰出生,现在校读书。2005年,我与被告共建农村住宅楼房一栋。自2008年以后,我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夫妻间无法正常生活。到去年农历腊月,双方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夫妻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12年2月15日,我向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望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六份。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2、望江县高士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事实婚姻。3、(2012)望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系事实婚姻。4、廖月节的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无法共同同居生活,但被告对家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5、廖善应的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同证据4。被告檀某乙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被告患有精神病,原告应先确定其监护人,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病历、收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精神状况不好。2、原、被告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四份。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3、原告委托代��人对檀华慧、檀秀芹、陈结波、檀昔松调查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被告的精神不好是因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4、债权记录复印件七份。证明债权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达不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目的;证据4、5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我方保留追究被告重婚的权利。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的精神问题仅是轻微的,并不影响生活及辨别能力;证据2无异议;证据3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人证言不客观、不真实,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轿车不是原告个人所有,是与他人共有。建材店是与他人合作经营,现在欠债60多万元;证据4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而且该证据仅是个人记录且是孤证。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1日(××××年××月××日),原、被告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婚嫁至原告处居住生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事实婚姻。1992年3月13日,长女檀春兰出生,现已成年。1997年11月29日,次女檀冬兰出生,现在校读书。2005年,原、被告共建农村住宅楼房一栋。2012年2月15日,原告向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两女,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间存在生活上的矛盾属正常现象,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被告存在精神问题,作为丈夫理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而不是通过离婚来摆脱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檀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檀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应    异代理审判员 姚敏人民陪审员聂金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熊    杰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