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执民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吕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支付其经济帮助费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吕某某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吕某某当日履行了1000元的给付义务,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